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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11期)--2019年第11期

方晓燕 IP控控 2023-08-26


本期导读:


1、鉴于汉字有从右至左的认读方式,申请商标亦可以读为“国香茶艺”,该商标含有“国”字,对于一般相关公众而言,“国”通常代表“国家”、“国家级的”等含义,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国家级或具有最高级水准,不宜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2、“法灸神针”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理疗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3、申请商标“绿色当铺”含“绿色”,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造成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

商标信息

评审观点

决定+适用法条

驳回复审决定

北京儿医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432873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8333号“彩运达cyd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44类健康咨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13198333

王诗刚

申请商标

31142269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958225号“渝旅YUL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8958225

辽宁聚信睿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512874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66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13166522

格斗国际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363165

1、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申请商标“CASANOVA”与引证商标三“CASA•NORWA”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鞋、帽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引证商标

4293761

4117600

3434875

河南众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151319


鉴于汉字有从右至左的认读方式,申请商标亦可以读为“国香茶艺”,该商标含有“国”字,对于一般相关公众而言,“国”通常代表“国家”、“国家级的”等含义,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国家级或具有最高级水准,不宜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郭士昌

申请商标

34086648


“法灸神针”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理疗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北京多利洁天天洁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商标

32615245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含“绿色”,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造成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091683

23705399

17765598

16611712

7021784

8516625

艾丽特运动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328875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所描绘的事物、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输设备出租、卫星传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7669494

3965546

北京纯珍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803488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面包炉;电炊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2286595

1439490

 

菏泽市恒运塑料制品厂

申请商标

30863293

申请商标“水浒礼”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水浒”,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26001

毕竞

申请商标

32541701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8230948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907071

申请商标“MSAC”与引证商标“MSAG”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3031776

聂彩标

申请商标

34268433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于2019年3月14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2、,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申请商标“农家橙源”与引证商标一“农家桃源”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3897785

34036867

李铁

申请商标

30359830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健康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6577837

25253237

石竟胜

申请商标

34533667

申请商标中的“120”与引证商标的“IZO”在表现形式、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5314054

胡卫国

申请商标

32524626

申请商标“恒生智谷”与引证商标“恒科智谷”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金融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7615598

北京养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047078

申请商标“芊选堂”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千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茶、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0354514

南京加藤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030153

1、2018年12月4日,我局作出引证商标三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MELEON”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Melon”、引证商标二、三、四中的“Medeo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避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避孕套、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8389298

16782214

16782210

16782209

标致家族控股公司

申请商标

31097996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食用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面粉、冰淇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343901

3524882

5324862

7267232

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325857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补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788061

7431691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采编:方晓燕

排版:IP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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